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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内容和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2021/09/15 00:00

第八百零七条规定,。

实践中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争议的,往往要借助司法鉴定来审查。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支持支付建设工程价款请求的,不应在文书中表述,可向建设工程管理机构提出司法建议,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条款规定: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但没有列举优先受偿的范围的组成,而是对工程价款范围采用援引式的规定,即依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

在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全部建设工程价款,从工程价款中预扣的质量保证金,本质上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只是为了让发包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了缺陷责任期。从某种意义上讲,返还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视为附期限的工程价款支付义务,该期限即为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因此,发包人从工程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22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交付成果即建设工程并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如果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应的规范或者标准组织验收,但接收建设工程的,参照第九条、第十四条等规定,视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以下属于依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形:(1)建设工程承包人提讼、申请仲裁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2)自行与发包人协商以该工程折价抵偿欠付工程价款的;(3)申请将该工程拍卖以实现工程价款债权的;(4)申请对建设工程拍卖款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的;(5)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明确表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

第二条规定:对于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条件,第十七条进行了专门具体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质量保证金予以返还,但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

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主要内容:一、在审理房地产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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