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特点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1/09/15 00:00
承包人有证据证明以发函、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申请参与对建设工程变价分配等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应予认可。
²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2)建设工程未交付,建设工程价款也未结算,或仲裁机构确认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为承包人之日。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建设工程逾期完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以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提出抗辩的,应审查发包人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与承包人停(窝)工的因果关系,并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认定:
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价款的诉讼或仲裁中,未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在执行程序中,承包人仍可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受偿权,我们倾向于认为,该权利具有从属性且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可以随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双方当事人请求出具调解书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予以确认的,要防止因虚假诉讼损害不特定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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